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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非典型性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医疗费用结算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社[2003]891号颁布时间:2003-05-26

     2003年5月26日 京财社[2003]891号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市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非典型 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3]795号)和《关于非典 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医疗费和伙食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3] 883号),为做好患者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在“出院”、“转院”、“死亡”的情况下,医 疗机构可根据患者分类按以下程序进行结算。   (一)本市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患者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办理结算。区县民政局应及时将结 算情况报市民政局。   (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患者所在单位办理结算。医 疗机构应及时将结算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患者参保地的区县医保 经办机构办理结算。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结算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患者所在地的区县医保经办 机构办理结算。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结算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五)不享受公费医疗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医疗费用,由 医疗机构向患者所在单位办理结算。医疗机构通过填写医疗费用结算表及时将结算情 况报所在辖区的卫生局,区县卫生局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   (六)具有本市户口的无单位人员和外地在京务工人员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确 有困难的,由医疗机构填写医疗费用结算表报所在辖区的卫生局,区县卫生局审核汇 总后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报结算。   二、医疗机构在结算患者医疗费时,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冒领。必 须妥善保管患者相关原始资料,包括病历、医嘱、费用清单、相关身份证明等,以做 备查。待“非典”疫情解除后,有关部门将对患者医疗费结算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1、《2003年 月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表》(略)    2、《2003年 月疑似病人医疗费用结算表》(略) 附件3:医疗费用结算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对患者进行统一分类:A类为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市、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B类为享受公费医疗人员;C类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人员;D类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E类为不享受公费医疗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 事业单位的人员;F类为具有本市户口的个人负担医疗费有困难的无单位人员;G类 为外地在京务工的个人负担医疗费有困难的人员。   二、“医疗费用支出数合计”应与“医疗费用负担数合计”一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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