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非典型性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医疗费用结算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社[2003]891号颁布时间:2003-05-26
2003年5月26日 京财社[2003]891号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市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非典型
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3]795号)和《关于非典
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医疗费和伙食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3]
883号),为做好患者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在“出院”、“转院”、“死亡”的情况下,医
疗机构可根据患者分类按以下程序进行结算。
(一)本市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患者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办理结算。区县民政局应及时将结
算情况报市民政局。
(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患者所在单位办理结算。医
疗机构应及时将结算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患者参保地的区县医保
经办机构办理结算。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结算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患者所在地的区县医保经办
机构办理结算。医疗机构应及时将结算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五)不享受公费医疗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医疗费用,由
医疗机构向患者所在单位办理结算。医疗机构通过填写医疗费用结算表及时将结算情
况报所在辖区的卫生局,区县卫生局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
(六)具有本市户口的无单位人员和外地在京务工人员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确
有困难的,由医疗机构填写医疗费用结算表报所在辖区的卫生局,区县卫生局审核汇
总后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报结算。
二、医疗机构在结算患者医疗费时,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冒领。必
须妥善保管患者相关原始资料,包括病历、医嘱、费用清单、相关身份证明等,以做
备查。待“非典”疫情解除后,有关部门将对患者医疗费结算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1、《2003年 月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表》(略)
2、《2003年 月疑似病人医疗费用结算表》(略)
附件3:医疗费用结算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对患者进行统一分类:A类为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市、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B类为享受公费医疗人员;C类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人员;D类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E类为不享受公费医疗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
事业单位的人员;F类为具有本市户口的个人负担医疗费有困难的无单位人员;G类
为外地在京务工的个人负担医疗费有困难的人员。
二、“医疗费用支出数合计”应与“医疗费用负担数合计”一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