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0日 京财金融[2003]277号
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
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有关金
融企业、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有关事项的通
知》(财金[200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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