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7日 京财企[2003]36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
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2]166号)转
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变更,应先到原注册地财政局办理撤销财政登记手续,
交回原财政登记证正本,原注册地财政局应在其原财政登记证副本上注明“因迁址已
办理撤销手续”。企业凭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及有关材料、原财政登记证副本,在新注
册地重新办理财政登记。
二、为简化管理,非独立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不需办理财政登记。
三、有关更换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软件等事宜,待我局组织相关培训后,全市
统一实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