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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02]314号颁布时间:2002-09-03

     2002年9月3日 京民优发[2002]3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民优发[1993]10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 员的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标准调整如下:   一、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   二、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   三、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70元;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特、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也按此标准调整。   新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 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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