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02]290号颁布时间:2002-08-09
2002年8月9日 京民优发[2002]290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
[2002]89号)转发给你们,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按部《通知》标准
执行。同时为提高我市优抚对象生活水平,市政府决定一并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的
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价补助标准。
家住城镇的,每人每月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50元;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在原标准
基础上增加30元。具体调标情况见《北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表》。
二、此次市调标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三、各区县要根据优抚对象不同类别,对照标准,认真核实,准确、及时发放定
期抚恤补助金。
附件:北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月
优抚对象属别 户口性质 现行标准 调整后标准 增加金额
孤老烈属(因公) 城 720 770 50
农 505 535 30
孤老病故军人家属 城 695 745 50
农 495 525 30
孤老复员军人 城 685 735 50
农 480 510 30
孤老伤残军人 城 655 705 50
农 480 510 30
烈属(因公) 城 590 640 50
农 440 470 30
病故军人家属 城 580 630 50
农 430 460 30
红军老战士 城 1110 1160 50
农 960 990 30
抗日战争复员军人 城 515 565 50
农 375 405 30
解放战争复员军人 城 500 550 50
农 370 400 30
建国后复员军人 城 495 545 50
农 365 395 30
抗日三等伤残军人 城 490 540 50
农 350 380 30
解放三等伤残军人 城 475 525 50
农 345 375 30
建国后三等伤残军人 城 470 520 50
农 340 370 30
抗日二等伤残军人 城 460 510 50
农 330 360 30
解放二等伤残军人 城 455 505 50
农 325 355 30
建国后二等伤残军人 城 450 500 50
农 320 350 30
特一等伤残军人 城 460 510 50
农 325 355 30
带精神病回乡复退军人 城 590 640 50
农 505 535 30
注:烈士改嫁妻:按病故军人家属标准发放定期抚恤补助;
建国后:指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2002年5月24日 民发[200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
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
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
年提高14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
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
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
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25
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
准,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45元、10元,新标
准见附件3。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
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2各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特 等 因 战 7000 1400 8400
因 公 6840 1400 8240
一 等 因 战 5400 1080 6480
因 公 5270 1080 6350
因 病 5140 1080 6220
在 二等甲级 因 战 2900 430 3330
因 公 2790 430 3220
因 病 2700 430 3130
二等乙级 因 战 1940 290 2230
乡 因 公 1860 290 2150
因 病 1820 290 2110
三等甲级 因 战 1180 180 1360
因 公 1160 180 1340
三等乙级 因 战 1050 160 1210
因 公 1050 160 1210
特 等 因 战 1500 300 1800
因 公 1470 300 1770
一 等 因 战 1200 240 1440
因 公 1160 240 1400
因 病 1150 240 1390
在 二等甲级 因 战 600 90 690
因 公 580 90 670
因 病 560 90 650
二等乙级 因 战 500 80 580
职 因 公 480 80 560
因 病 470 80 550
三等甲级 因 战 380 60 440
因 公 360 60 420
三等乙级 因 战 320 50 370
因 公 310 50 360
附件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对象 标准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地
农 村 160-165 155-160
小城镇 185-190 180-185
大中城市 190-195 185-190
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650 495 13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