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有关规定文件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2]304号颁布时间:2002-08-06
2002年8月6日 京价(收)字[2002]304号
各区县计委(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各有关高校: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
价格[2002]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为了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
法权益,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现将《通知》(见附件一)转
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
园(托儿所),体制改革试点校(幼儿园)及其他特殊教育学校,如:盲聋哑学校、
工读学校,要在2002年秋季开学前(8月31日前),成人学历教育学校、普通
高等学校要在2002年9月30日前,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在学校
(幼儿园)固定显著场所公示经市物价、市财政部门审批的所有收费。对委托代收的
收费项目,要注明委托单位。
凡设立分校、校中校及合作办学等多个办学地点的学校,亦须在办学地点实施教
育收费公示。
(具体公示格式见附件二)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区县教委要负责将此文转发至所属学校及幼儿园并
予以贯彻落实。价格、财政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
三、《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卡》作为教育收费公示内容之一,将继续推广使用,
并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学校于新学年发至每一个学生手中。
四、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学校要在招生简章中公示有关收费项目和
收费标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各自教育收费管理的职责,
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技工学校招生
简章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核。
五、教育收费公示内容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具体审核
程序为: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级普通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包括
技工学校)、成人中专、成人高中、体制改革试点校(幼儿园)及其他特殊教育学校
的公示内容,经所在区县教委审核(技工学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区
县财政局、计委(物价局)审核,合格后由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予以公示;
高等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内容须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核,合
格后由学校予以公示。
(公示内容审核表见附件三)
五、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及
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需要自行确定。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
体端正,实用规范。要有专人进行维护,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
或刷新;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要按照上述审核程序申报并及时做好更新
维护工作。
六、社会力量办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校(培训机构)的教育收费公示办法,
由各区县物价、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及各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学校,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在招生前报所在区县
计委(物价局)、教委备查。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收、退
费管理办法并在学校内予以公示。
七、市、区县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联合对《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
检查。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物价、财政和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1: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2002年5月27日 计价格[2002]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教委: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
及家长的负担,我们研究制定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
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
教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
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
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
示制度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确
定,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2002年秋季开学前(8月31日前)建立起来。
附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国家
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
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
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
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
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费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
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
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
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
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五、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
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
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六、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
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
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
刷新。
七、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或市、县价格、财政
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
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
“合法化”。
八、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省、市、
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
作,并督导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九、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
体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并督促学校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十、各地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
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
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
际情况,制定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2、北京市教育收费公示格式(略)
3、北京市教育收费公示内容审核表(略)
b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