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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关于开设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通知

京财社[2001]249号颁布时间:2001-02-20

     2001年2月20日 京财社[2001]249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各支行:   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委托北京市商业银行作为北京市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和存储 银行。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现就我市 医疗保险基金银行开户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公务员医疗 补助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同一个支行 开设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基金管理要求,在 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下,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大额医疗费用 互助资金及中央、市级、区(县)三级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分别进行管理,实行单独 核算。   三、各区(县)财政、劳动保障和银行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医疗保险基 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基金收支监控系统,确保基金缴拨及时,运行安全。   四、目前医疗保险制度在西城、宣武、海淀三个区先行试点。试点区要尽快开设 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以保证基金缴拨工作的顺利进行。尚未进行试点的区(县), 可根据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进程,按照本通知精神,适时开设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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