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财社[2001]242号颁布时间:2001-03-05
2001年3月5日 京财社[2001]242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
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险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社
[1999]1802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
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京财社[1999]1802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实行全市统筹,分
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
第三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将收入户中的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向区(县)财政专户划转的同时,划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
户基金。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京财社[1999]1802号文件规定的程
序进行缴拨。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区(县)管理。区(县)经办机构缴入区
(县)财政专户,区(县)财政部门根据个人账户支出的实际需要审核拨付给区
(县)经办机构,由区(县)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要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第七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管理,单独核算。资金缴拨
程序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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