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对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等大病医疗费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5]185号颁布时间:1995-06-08
1995年6月8日 京劳险发[1995]185号
各区、县劳动局、卫生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各有关医院:
根据市政府1995年第6号令中“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确需做特种检查、特种
治疗或者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由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承担部
分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的精神,在保证职工基本医疗前提
下,现对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等大病医疗费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关于特种检查
1、单项检查费在100元以上的(如CT、ECT、核磁共振等)确定为特种检查。
2、进行特种检查所需费用,患者个人负担5%。
二、关于使用贵重药品
1、药品最小包装“(如支、片、丸、粒、克、包、盒、瓶等)单价超过100
元的为贵重药品。
2、使用贵重药品,患者个人负担5%。
三、关于特种治疗
1、住监护病房(如ICU、CCU等)应严格掌握进住标准。
住此类病房超过一周的,由医院大病医疗费统筹管理部门报区、县大病医疗费统
筹管理机构批准.超过一周以上费用部分,患者个人负组5%。未申报批准的,其费
用大病统筹基金不予负担。
2、除骨髓移植外,住“层流”病房,大病统筹基金只按普通病房费用标准报销。
3、安装进口人工器官,所需费用比照国内相似类型的人工器官价格报销。安装
国内尚无生产的进口人工器官,参照本市公费医疗规定的标准按安装心脏起博器的报
销比例报销费用。
4、器官移植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5%。
5、肾透析治疗,每月透析费用超过4000元部分,患者个人负担10%。
6、采用射频消融术、溶栓治疗、介入性治疗(如导管化疗等)、体外碎石、超
生乳化、内窥镜(如腹腔镜、胸腔镜、关节镜等)特种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
10%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进行特种检查(紧急抢救情况除外)、特种治疗、使用贵重
药品、须经就诊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署意见,并填写《特种检查、特种治
疗、贵重药品审批表》(表样附后),可将贵重药品处方附在审批表上,报医院大病
统筹管理部门审核。患者如需器官移植、安装人工器官需经企业和所在区、县大病统
筹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医院大病统筹管理部门备查,
一份做为报销凭证。
五、退休人员进行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的,其个人负担比例按上
述标准减半执行。
六、定点医院门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3天,出院或慢性病带药量不超过一周,行
动不便的患考带药量不超过两周。
除中药处方缺味,可经本院大病医疗统筹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处方上加盖外
购章)可外购,其它药品一律不得外购。
七、住院床位费标准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普通床位费标准报销,超过标准的部分由
个人负担。
八、“紧急抢救”指职工患危重病后,不能到定点医院治疗或无法按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的抢救治疗,凡属紧急抢救,报销医疗费时除应具备一般有效凭证外,还应附
有医院的抢救诊断证明。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特种检查、特种治疗、贵重药品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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