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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收缴结算大病医疗统筹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字[1995]10号颁布时间:1995-06-02

     1995年6月2日 京社保发字[1995]10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为保证大病医疗统筹费及时足额收缴,减化工作手续,根据《北京市大病医疗统 筹费核定收缴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全市大开门见山统筹费收缴工作,采取”年度核 定、按月(季)收缴、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现将收缴、决算有关具体问题 的通知如下:   一、每月或每季度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扣缴金额一律按四月份 (年度核定)确定的企业月(季度)应缴纳金额进行扣缴。   二、当年五月至次年三月期间,企业中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数量发生变化后, 须在《北京市大病医疗统筹费收缴结算表》(表样附后)中设定的相关栏内填写变更 数字,同时将此表和《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人员花名册》(增人填新表,减人持原 表)及《医疗保险卡》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办理调整手续。   三、企业填报《北京市大病医疗统筹费收缴结算表》,经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机构审核,并经双方经办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四、经审核批准,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0%计缴大病医疗统筹费的企业,须 在《北京市大病医疗统溶费收缴结算表》备注栏内注明。   五、次年四月份,企业在办理下一年度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审核手续时,区、县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北京市大病医疗统筹费收缴结算表》,办理上年度大病 医疗统筹费收缴结算手续。   1、企业全年实际应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贸数额大于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核定的全年应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数额(扣除补缴金额和滞纳金,下同),为企业应 补缴金额;   2、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核定的全年应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数额大于企 业全年实际应缴纳的大病医疗统筹费数额,为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退付金 额;   3、应补缴金额或应退付金额一律在办理收缴结算手续当月内一次性结清。   六、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填报《北京市大病医疗统筹费收支情况月报 表》时,须将企业实际补缴金额和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际退付金额情况分 别填入《补缴金额合计》(15)栏与《其它减少款》(24)栏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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