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药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劳附发[1995]229号颁布时间:1995-07-26
1995年7月26日 京劳附发[1995]229号
各区、县劳动局、卫生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有
关医院:
为保证《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
定》(市政府1995年第6号令)的贯彻实施,方便企业职工就医合理利用医疗卫
生资源,现就大病医疗统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本企业或本行业的职工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大病医疗统筹
有关规定的,可以与在企业确定的大病医疗统筹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连续计
算。企业职工医院必须接受市、区、县大病医疗统筹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二、凡具有二级医院规模并经市卫生局允许对社会开放的企业职工医院(该企业
必须已以加地大病医疗统筹)、中央各部类所属行业医院;愿意承担企业职工大病医
疗任务,严格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吸费标准,遵守定点医院管理办法的,可向所在区、
县卫生局、劳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做为本区、县大病医”统溶定点医院。
凡具有三级医院功能和规模的中央各部委所属行业医院、企业职工医院,可向市
卫生局、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做为市级大病医院统筹定点医院。
三、按照区域医疗管理的原则,精神病思者可直接到各区、县精神卫生保健所及
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回龙观医院、北京安康医院、北医大附屑第六医院就诊;传
染病、结核病患者可到相应区、县防治所(站)及定点医院(包括定点专科医院)就
诊;癌症患者可直接到医科院肿瘤医院、北京市肿瘤防治研究所就诊;妇科疾病患者
可直接到北京市妇产医院和区、县妇幼保健所就诊;危重病患者可直接到北京市急救
中心就诊。
四、为规范大病医疗费报销手续及单据,各定点医院在为企业患病职工办理出院
手续时,除应提供《出院证明》及《住院费结帐单》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特种检查、特种治疗、贵重药品费用结算表(表样附后)
(二)《特种检查、特种治疗、贵重药品审批表》
定点医院大病医疗统筹办公室,按照大病医疗统筹管理规定,做好大病医疗费报
销单据及诊断资料的审核工作。保证大病医疗费报销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大病医疗统筹机构要本着方便群众就医、促进病人合理
分流、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分层医疗、科学的转诊制度和保证基本医疗质量的原
则,进一步做好大病医疗统筹壹点医院的管理工作。
为适应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保证大病医疗统筹工作的正常运行,各定点医
院及相应医疗机构,应成立管理公费医疗(含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工作的办公室,或
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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