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5]59号颁布时间:1995-03-24
1995年3月24日 京劳险发[1995]59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按照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6号令《北京市地方所闻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
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现将《关于贯彻〈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
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大病医疗统筹费
核定收缴哲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件:一、关于贯彻《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
筹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二、北京市大病医疗统筹费核定收缴暂行办法
附件一:关于贯彻《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
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深化企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确保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
据市政府(1995)第6号令《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
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定》中的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县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
所有制企业(包括局、总公司和区、县属集体企业、城市生产服务联社、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二、上述企业中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人员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
动合同制职工(包括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固定职工、直接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农民
合同工)、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三、大病医疗费统筹实行区、县属地管理,在各区、县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核算企
业及其所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分散在其它区、县的)参加属地大病医疗费统筹。
四、《规定》中“一次性住院”指患者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治疗,包括入
院前连续留观治疗和不间断的转院治疗。
“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指患者自初诊之日起连续30日内一次或多次医疗费
用累计。
五、《规定》中“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局依据市统计局发布的
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公布一次,未公布之前,暂按前一年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
六、大病医疗费统筹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按照就近医疗的原则,企业应在市劳动
局、市卫生局及各区、县确定约定点医院范围内选择两家定点医院。其中应选择一家
企业所在区、县的区(县)属医院(包括市劳动局、市卫生局确定的厂矿医院),还
可以就近选择一家市级以上医院。企业应与定点区院签定协议。
参加上级企业所在区、县大病医疗费统筹,而本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可在本
单位所在区、县技上述原则选择定点医院。
退休人员本着就近医疗的原则,可以选择2家定点医院。
七、定点医院提出患病职工确需转诊治疗的,填写《大病医疗费统筹转诊审批
表》,可转往其它定点医院治疗。
八、职工及退休人员就诊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时,定点医院、企业、职工及退
休人员应及时沟通情况,并由企业报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九、大病医疗统筹费自1995年4月1日开始收缴,从次月起开始报销大病医
疗费用。新建企业从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的次月起报销。
十、1995年4月1日开始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后,已在医院接受治疗
的职工及退休人员,应结清3月底以前的医疗费用。对于3月31日以前已经在非定
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职工及退休人员,应转往企业选择的定点医院治疗,确因病情需要
暂时不能转往定点医院的,须经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十一、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用统筹后,有关的表、册、卡、证、协议书等,由市劳
动局统一印制。
十二、企业以厍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后,要进下不完善遭受的医疗保险管理办
法,并逐步建立俱医疗帐户。
十三、本细则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尚未详尽规定的问题,将以单
项规定的形式予以补充。
十四、本实施细则自,1995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二:北京市大病医疗统筹费核定收缴暂行办法
为做好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统筹费核定收缴工作,根据
《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人民政
府(1995)第6号令(以卞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本市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和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必须
按照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实行无付
款朗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547号(以下简称
《通知》)规定,签订《北京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协议书》。
二、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规定》相《实施细则》,核定收缴的大
病医疗统筹费,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元的部分,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企业应提出书
面申请,并出示上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104表),经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可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于均工资1%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四、全市大病医疗统筹费审核工作每年4月1日至5月15日集中进行,各企业
须按时持《北京市大病医疗统筹费收缴核定表》和《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人员花名
册》及营业执照,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办理核定缴费手续。
五、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按月收缴企业大病医疗统筹费,每月5日前,
填写“委托银行收款”凭证(无付款期)送交开户银行,由缴费企业的开户银行代为
扣缴。
对参加大病医疗统筹人员少。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数额小的企业,区、县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机构可按季度收缴。
六、每月15日前,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北京市大病医疗统筹费收
支情况月报表》上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七、企业中参加大病医疗统筹人员的数量发生增减变化时,企业须持《大病医疗
费社会统绍人员花名册》和《医疗保险卡》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大病
医疗统筹费核增核减手续。
八、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被兼(合)并后10日内,须持有关法律
文书、批件和《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人员花名册》及《区疗保险卡》,到区、县社会
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大病医疗统筹费缴纳注销手续。
九、新建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大病医疗统筹费
核定缴费手续。
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照《规定》、《通知》与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机构签订《北京市大病医疗费统筹调剂基金协议书》。
十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当月实际收缴
大病医疗统筹费的10%收缴大病医疗费统筹调剂基金,每月20日的,填写“委托
银行收就”凭证(无付款期),委托银行代为扣缴,专项存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
心“大病医疗基金”专户。
十二、大病医疗费统筹调剂基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无权减免企业应缴纳的大病医疗统筹费,擅自
减免的,视为挪用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行为。市、由、县劳动局除责令其如数追缴减
免的大病医疗统筹费外,并视情节严重,对批准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企业未按规定签订《北京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协议
书》和办理本病医疗统绍费核定缴费手续的,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
十五、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的,市、区、县劳动用责
令其限期缴纳,逾朋仍不缴纳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班机构从欠缴当月按日加收
欠缴额5‰的滞纳金。并出劳动行政监察机构进行处罚。滞纳金并入大病医疗费统筹
基金。
十六、本暂行办法自1995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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