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1992]12号颁布时间:1992-03-05

     1992年3月5日 京政发[1992]12号 国务院于1991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见1991年11月27日《人民日报》),对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 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办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监督下属单位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 对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 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以及依照 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立项。评估前,要对资产进行认真清查,向评估机构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工作。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应负责做好评估机构 资格审查和评估人员培训工作,稳步发展和扩大本市的评估机构。各资产评估机构要 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资产作出公正、科学的估价,以保障资产所有者和经营 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