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2]326号颁布时间:1992-04-23
1992年4月23日 京税二[1992]326号
(通知略)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5日 京政发[1992]12号
国务院于1991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见1991年11月27日《人民日报》),对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
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办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监督下属单位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
对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
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以及依照
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立项。评估前,要对资产进行认真清查,向评估机构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工作。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应负责做好评估机构
资格审查和评估人员培训工作,稳步发展和扩大本市的评估机构。各资产评估机构要
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资产作出公正、科学的估价,以保障资产所有者和经营
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