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及《〈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2001]332号颁布时间:2001-03-05
2001年3月5日 京财会[2001]332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为了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
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制度》,并起草了《〈企业会计制
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
司范围内执行。
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除股份有限公司外,也鼓励其他企业先
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市属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
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汇总后,报市财政局会计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批准,可以
先行实施。区县属国有企业,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报批。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
市财政局。
财政部准备将《企业会计制度》以书的形式发行,请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各区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会计处预订(电话:68423835),该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内容。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略)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