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3-10
1996年3月10日
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农字(1995)329号《关于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在认真执行《预算法》、《农业法》,不断增加农业投入的同时,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要求,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保障
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逐年增长。
二、要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办法,确保在财政
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每年应当按照高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
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
广的资金。
三、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费的监督与管理。对于条件具
备、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区、县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技术
推广行政部门审定,也可以实行差额补贴或自收自支。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扣减或再停止拨付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费。对农
技推广专项资金要按照我局《关于加强农财专项资金管理和实行效益跟踪反馈暂行办
法的通知》京财农(95)1833号要求认真管理,加强监督。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