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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83-03-24

     1983年3月24日   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为加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北京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委员会、城建委员会、 农村委员会和需要设立的其他委员会。 二、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 员的人选,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顾问若干人,顾问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任免。 三、各委员会的工作如下: (1)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 (2)草拟需要由本委员会拟订的地方性法规,对有关方面准备提交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政法委员会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进行研 究; (3)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检查国家法律、法令、本市的地方 性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对于专门问题 的调查并提出意见; (4)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代表提出的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 处理意见; (5)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设立法制工作室和聘请顾问的讨论 纪要 1984年10月11日召开了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   会议认为,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制建设的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在进一步 加强各委员会工作的同时,有必要设立法制工作室,并聘请法制建设方面的顾问。 会议决定:一、法制工作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法制工作室是市人大 常委会在法制建设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它的职责如下: 1、会同各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草拟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计划和规划; 2、联系法制建设顾问,汇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依据国家法制和本市的情况,对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内容和文字进行研究, 提出意见; 4、会同各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法律草案征集意见的工 作; 5、研究本市有关法律建设工作的情况,提出建议。搜集和积累法制建设工作的 资料。 法制工作室成立后,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中关于“政法委员会 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进行研究”的规定,做 相应的修改,不再由政法委员会承担统一研究的任务。这一修改由常委会报告下次市 人民代表大会。 二、聘请若干法律专家、学者和有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经验的干部,作为法制建设 方面的顾问。顾问主要负责对市人大常委会在加强民主与法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供 意见和建议。顾问应邀可以参加各委员会的有关活动,必要时也可以列席有关的常务 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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