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资发[1995]311号颁布时间:1995-09-04
1995年9月4日 京劳资发[1995]311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
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对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
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40元人民币。
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控制。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