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9]30号颁布时间:1989-04-17
1989年4月17日 京政发[1989]30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
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不准发行内部债券。未完成
购买国家债券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也不得发行内部债券。
二、生产性企业内部的有偿集资,应采取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形式。
三、生产性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必须向市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行。
具体审批办法由市人民银行制定。
四、市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内部债券的管理,抓紧拟定企业内部债券管理
的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人民银行、市各专业银行以及市财政、税
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内部债券的监督,对违反债券管理规定的企业,由市人民
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1989年3月5日 国发[19
89]2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