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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

颁布时间:1999-01-07

  为配合北京市商品房(楼房)销售工作,在执行《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 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市房地产勘察所 特制定此技术规定。   一、准备工作   (一)根据施测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按约比例绘制作业草图,草 图绘制在统一的图纸上。   (二)准备作业工具,外业测量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测量工具。   二、实地测量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进行实地测量,测 量数据要满足面积计算的要求,草图的绘制和草图内容按照《北京市房地产登记 测绘细则》中的要求执行。 三、绘制房地平面图   一律按《北京市地籍测绘规则》中的图式要求进行绘制,如标注层数与实际 层数不符,要在括号内标注出实际层数。 四、面积计算 面积计算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和《北京 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计算。 五、精度要求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中误差MP,不得超过下式计算结果: MP=±(0.04倍二次根式下P+0.003P)   式中:MP--建筑面积测算中误差。      P--量算的面积。 (一)测量数据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二)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单位。 (三)计算过程保留三位小数,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至少保留四位小数。 (四)最终计算成果均保留两位小数。 六、填写登记表 (二)填写“北京房地登记表” 依照《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细则》中的要求进行填写。 (二)填写“北京市房屋登记表” 依据《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填在备注栏中。如 标注层数与实际层数不符,要在部位及房号栏中显示,实际层数要加注括号。 登记表所填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 (三)填写“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权登记表” 依照《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中的填写要求进行填写,如标注层数与 实际层数不符,要在备注栏中注明,注释方法与“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中相同。 新的登记表使用之前,按以上要求填写现行有关表格。 七、本规定由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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