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
颁布时间:1999-01-07
为配合北京市商品房(楼房)销售工作,在执行《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
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市房地产勘察所
特制定此技术规定。
一、准备工作
(一)根据施测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按约比例绘制作业草图,草
图绘制在统一的图纸上。
(二)准备作业工具,外业测量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测量工具。
二、实地测量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进行实地测量,测
量数据要满足面积计算的要求,草图的绘制和草图内容按照《北京市房地产登记
测绘细则》中的要求执行。
三、绘制房地平面图
一律按《北京市地籍测绘规则》中的图式要求进行绘制,如标注层数与实际
层数不符,要在括号内标注出实际层数。
四、面积计算
面积计算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和《北京
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计算。
五、精度要求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中误差MP,不得超过下式计算结果:
MP=±(0.04倍二次根式下P+0.003P)
式中:MP--建筑面积测算中误差。
P--量算的面积。
(一)测量数据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二)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单位。
(三)计算过程保留三位小数,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至少保留四位小数。
(四)最终计算成果均保留两位小数。
六、填写登记表
(二)填写“北京房地登记表”
依照《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细则》中的要求进行填写。
(二)填写“北京市房屋登记表”
依据《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填在备注栏中。如
标注层数与实际层数不符,要在部位及房号栏中显示,实际层数要加注括号。
登记表所填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
(三)填写“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权登记表”
依照《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中的填写要求进行填写,如标注层数与
实际层数不符,要在备注栏中注明,注释方法与“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中相同。
新的登记表使用之前,按以上要求填写现行有关表格。
七、本规定由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