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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军队离退干部住房出售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 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将《关于出售移交政 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售房对象   1.移交北京市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2.已去世的军休干部的配偶。   3.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军人职业折扣)。   二、售房价格   上述售房对象购买产权属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以下简称军退办)的房屋,按北京市房改办(96)京房改办第002号文件公 布的成本价、标准价执行。远郊各区县售房的成本价按市房改办当年批准的执行( 现住房折扣4%)。   三、售房价格计算、折扣、优惠、付款方式   按总后勤部《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1995年)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房屋售价调节因素 按市房地产管理局京房房改字(1994)第5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住房面积计算   出售的房屋均以建筑面积计价。每套楼房住宅的使用面积实地测量,核准后 乘以系数1.333;阳台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测量,封闭式阳台按70%计算, 未封闭阳台按50%计算。 六、付款日期   付款时间按售房单位规定执行,逾期不付购房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购房权力。 七、产权界定   1.以成本价购买现住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 出售或出租,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 收入归个人所有。   2.以标准价购买现住房的,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 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住 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市军退办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 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 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八、售房原则 1.购房自愿的原则。此次房屋出售要严格实行自愿的原则。凡自愿购买住 房者,一律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一个家庭只享受一次优惠购房的原则。购房者的配偶在本单位已购买单 位公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不得再购买现住房。   3.民主公开的原则。售房实行政策公开,住房建筑面积公开,夫妇军(工) 龄公开,售房价格计算方法公开,个人购房价格公开。 九、售房程序   产权属于市军退办的房屋,按下列程序进行   1.自愿购房者填写“购房申请表”,由区县军退办、市直属干休所审核后, 报市军退办备案。   2.由申请购房者填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房资格审批表》或《工作人员 购房资格审批表》,经区县军退办、市直属干休所审核后,报市军退办审批。   3.区县军退办、直属干休所负责房价计算,并填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专 项住房出售房价计算表》。 4.区县军退办、市直属干休所负责收缴售房款。 5.市军退办与购房者签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专项住房出售协议书》。   6.市军退办委托区、县军退办、市直属干休所到所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费用,房屋产权单位负担50 %,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免交。 7.购房者一次性全部付清售房款的房屋产权证发给个人;分期付款的,在 未付清全部房款前,房屋产权证由市军退办保存,待其付清全部房款后发给本人。 十、军休干部购买现住房后,继续享受住房补贴,待财政部、民政部明确经 费来源后执行,工作人员购买现住房后,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一、军休干部和配偶都去世后,由子女居住房现住房的;军休干部遗孀再 婚,配偶是地方单位的;已调离民政系统的人员,需购房时,购房价格、折扣和 优惠政策按地方规定执行,售房程序及审批手续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二、售后管理及服务。住房出售后,房屋仍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 住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由产权单位负责。住房自用部位和 自用设备的维修开支,由购房者负担。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由产权单位根据国家 的有关规定制定。 十三、售房收入,提取20%做为军休干部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 维修基金外,其余部分由市军退办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具体管 理使用办法,按财政部、民政部等部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不愿购买住房的人员,仍按租用房屋的规定执行。 十五、居住产权属于市军退办房屋的人员必须执有市军退办发放的住房证方 可申请购房。 十六、本《通知》规定的售房对象购买执行军队生活待遇标准的1981年 前和人武部移交北京市安置的退休干部现住房产权为房屋土地管理局的房屋及移 交北京市安置的军休干部由配偶、子女单位代建的房屋按北京市届时的出售公有 住房政策执行,售房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军退办统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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