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化工、有色企业自备车租用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7]第417号颁布时间:1997-12-11
1997年12月11日 京价(收)字[1997]第417号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化工、有色企业自备车租用费标准的复函”[计价管(19
97)23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1997年12月10日起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化工、有色企业自备车租用费标准的复函(略)
(zgwjgb 98 02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