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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化工、有色企业自备车租用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7]第417号颁布时间:1997-12-11

     1997年12月11日 京价(收)字[1997]第417号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化工、有色企业自备车租用费标准的复函”[计价管(19 97)23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1997年12月10日起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化工、有色企业自备车租用费标准的复函(略) (zgwjgb 98 02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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