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标准租金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4-01
各有关单位:现就执行我市私有标准租金的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提租办法及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00年4月1日起我市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标准租金从每月每平
方米使用面积1.80元,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17元,承租人应
纳月租金按提租前的应纳月租金乘以1.760计算。
二、 承租人所在单位原发放的私房租金补贴每使用平方米0.83元予以保
留,本单位无力支付的,由上一级单位解决。
三、 租金提高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承租私房,由区县民政部门对新增租金给予补贴,所需资金
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承租私房的离休干部和享受100%退休费的职工家庭(
以下简称离休人员)新增租金超过本人和配偶增发补贴部分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补
贴;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73元,低于400元(含)的承租私房的居民家庭,
房租超过家庭月总收入的10%的部分原则上由承租人夫妇所在单位各补贴一半,
单身职工由所在单位补贴;其他承租私房的居民家庭,月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月总
收入15%的部分原则上由承租人夫妇所在单位各补贴一半,单身职工由所在单
位补贴。上述后三类人员所在单位无力支付补贴的,由上一级单位解决。
四、 关于私房承租人申领补贴的程序
1、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的承租私房家庭,凭民政部门颁发的《定期抚恤领取证》或《定期补助领证》和
《北京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向民政部门申领新增租金补贴。
2、 承租私房的离休人员家庭新增租金超过本人及配偶增发补贴的部分,由
承租人凭《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退休证》,向所在单位申领。
3、 其他承租人家庭到房屋所在地的居家委会或区(县)房改办领取《北京
城镇居民家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填
写后,由承租人及其家庭同住成员所在单位核定收入和增发补贴的情况,并签署
意见,盖章后(没有单位的由居家委会核定收入),由居家委会核实并张榜公布,
无异议的,居家委会在《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
由承租人夫妇双方持《申请审批表》向各自所在单位申领补贴。
五、 按照本通知提租后,原按京房管字[1995]第622号文件给予私
房出租的税费减免政策继续适用。
六、 租金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必须做
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保证此次提租工作平稳起步,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