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负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0-04-12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精神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家庭承租北京城镇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以内部分
可申请租金减免:
(一)离休干部家庭(以下简称离休干部)和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
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93]3号)规定享受原标
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家庭(以下简称老退休工人),新增租金超过
其本人及配偶增发补贴的部分免交。新增租金是指2000年4月1日提租后新
增加的租金(下同)。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的家庭,其新增租金免交。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73元、低于400(含)的居民家庭,房租
超过其家庭月总收入10%的部分免交。
(四)其他家庭,房租超过其家庭月总收入15%的部分免交。
第三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中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同住一年以上成
员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及利
息、股票等有价证券及红利;亲属的赡养费和抚养费及继承的遗产、遗赠;离退
休金、失业救济金;房屋出租收入;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四条 对职工家庭住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职工家庭享受租金减免的住房面积,行政机关和比照行政机关管理的
单位职工;按其家庭成员中职级最高一方规定的职级住房面积标准计算。职级住
房面积标准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房改字[2000]36号)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执行。
其他无级别规定的单位职工或居民,可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申请
租金减免。其家庭人口按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住一年以上的成员计算,
丧偶、离异者按两人计算。
第六条租金减免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离休干部和老退休工人凭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退休证、户口簿、本人
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和增发补贴发放情况证明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
申请,经房屋产权单位核定后按规定减免租金。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的家庭,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房屋产权单
位核定后按规定减免租金。
(三)其他家庭,租金减免按以下程序办理:
1、承租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租赁契约,向房屋产权单位申领并填定
《北京城镇居民家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2、由承租人及其家庭同住成员所在单位核定收入和增发补贴并签署意见、
盖章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家委会核定收入),由居家委会进行核实并张榜公
布,无异议的,居家委会在《申请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政府审核后(承租人住房所在地没有成立居家委会的,直接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政府审核),由承租人持《申请审批表》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申请。
3、房屋产权单位对《申请审批表》进行核定后,按规定减免租金。
第七条对职工家庭按规定减免的住房租金,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享受租金减免的家庭应于每年10月至11月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下一年度
租金减免申请,房屋产权单位应于12月31日以前完成核定工作。2000年,
享受租金减免的家庭可于3月31日前向房屋产权单优提出减免申请,房屋产权
单位于4月15日前完成核定工作。
第八条加强租金减免工作的监督管理。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人瞒报家庭收
入和增发补贴情况的;房屋产权单位有权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并追回已减免的
租金。
第九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出租公有住
房,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北
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