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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标准租金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3-27

  近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房改办等有关单位关于调整北 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标准和租金下发如下通知:   一、从2000年4月1日起北京市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标准租金每月每平方米使 用面积3.17元,承租人应纳月租金按提租前的应纳月租金乘以1.760计算。   二、承租人所在单位原发放的私房租金补贴每使用平方米0.83元予以保留, 本单位无力支付的,由上一级单位解决。   三、租金提高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 障待遇的家庭承租私房,由区县民政部门对新增租金给予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 财政体制解决。承租私房的离休干部和享受100%退休费的职工家庭(以下简称 离休人员)新增租金超过本人和配偶增发补贴部分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补贴;家庭 人均月收入高于273元,低于400元(含)的承租私房的居民家庭,房租超过家庭 月总收入10%的部分原则上由承租人夫妇所在单位各补贴一半,单身职工由所在 单位补贴;其它承租私房的居民家庭,月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月总收入15%的部分 原则上由承租人夫妇所在单位各补贴一半,单身职工由所在单位补贴。上述后三 类人员所在单位无力支付补贴的,由上一级单位解决。 四、关于私房承租人申领补贴的程序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的承租私房家庭,凭民政部门颁发的《定期抚恤领取证》或《定期补助领取证》 和《北京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向民政部门申领新增租金补贴。 2、承租私房的离休人员家庭新增租金超过本人及配偶增发补贴的部分,由 承租人凭《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退休证》,向所在单位申领。 3、其他承租人家庭到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区(县)房改办领取《北京城镇 居民家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填写后, 由承租人及其家庭同住成员所在单位核定收入和增发补贴的情况,并签署意见、 盖章后(没有单位的由居家委会核定收入),由居家委会核实并张榜公布,无异 议的,居家委会在《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后 (承租人住房所在地没有成立居家委会的,直接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 由承租人夫妇双方持《申请审批表》向各自所在单位申领补贴。 五、按照本通知提租后,原按京房管字〔1995〕第622号文件规定给予私房 出租的税费减免政策继续适用。 六、租金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必须做 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保证此次提租工作平稳起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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