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9日 新国税办[1999]47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1999]64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及所属由总公司100%投资管理、不
具有法人资格、从事通信业务的石河子、奎屯、克拉玛依、吐鲁番、哈密、巴州分公
司,经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1999年、2000年度由总公司在北京市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新疆联通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疆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
司及所属分公司纳税办法,应依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办[1999]156号
通知办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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