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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中印制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186号颁布时间:1999-05-17

     1999年5月17日 新国税办[1999]186号    为逐步规范我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印制,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提高普 通发票的印制质量,经区局研究决定:从l999年起逐步对全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 的印制实行集中管理,为了使这项工作有序进行,做好集中印制管理前后的衔接工作, 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对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奎屯市、昌吉州、吐鲁 番地区使用的各类普通发票由区局统一印制管理,并统一与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结算。   二、纳入区局统一印制管理的地区,于l999年6月10日前用传真重新报 《发票印制计划表》(即新国税发[1999]34号文所附表六),详细填列本地 区下半年各种普通发票票种印制计划(附发票票样),以便区局安排下半年印制计划。   三、发票发售按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统一工本费执行,各地不得再加价。   四、发票工本费各地、州、市国税局与区局结算,其结算价按自治区物价局批准 的统一价执行,区局按工本费结余的80%返还给地、州、市国税局,作为发票周转 金和一些必要的费用开支,地、州、市国税局也应按此比例向所属县市(分局)局返 还。其费用开支仅限于发票调拨出售过程中运杂费、保管费、损耗及政策性换版作废 费用和运送发票所需的零星的开支。发票返还款应单独设帐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不 得挪作他用。各级国税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检查和监督,区局也将定期或 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五、为了确保发票印制资金及时结算,发票款除按新国税发[1999]34号 文进行结算、评比,对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外,区局还将实行对延期付款的地区按比例 扣减返还票款的办法,即按每延期付款二天扣减返还款的10%。发票款一年清算两 次,即4月5日结清上年票款,9月5日结清上半年票款。   六、各地报送《发票印制计划表》,应及时准确,一般不予补印,特殊原因可补 印两次,但从第三次起每补印一次扣减返还款的10%。   七、年度用量在1000本以上(电脑发票在10000份以上)的企业单位方 可准予印制带单位名称发票,达不到以上数量的企业单位一律使用统一发票。   八、要求印制带单位名称发票的企业,经县(市)、地两级国税机关审查核准后, 将《发票印制通知书》附发票式样,交区局办理有关印制手续。   九、对上述六地原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没有继续认定为1999年定点印刷 企业的,印刷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对其要进行一次严格的清理检查,对印 制普通发票使用的防伪专用品(纸张、油墨、监制章)和准印证书进行清点、登记、 封存,如何处理待区局通知。   十、未列入统一印制管理的地区,要加强对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 拟在近期进行发票换版,各地要严格按本地区的发票实际需用量安排发票的印制,以 免造成浪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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