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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134号颁布时间:1999-05-17

       1999年5月17日 新国税办[1999]13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 77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自1998年8月起,我区己陆续印制和启用了部 分新版即98版的税收票证。按照总局要求,1999年6月30日停止使用旧版税 票。现将全区国税系统1999年7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1997年以前印制的各类税票为旧版税票,使用期限截止到1999年6 月30日。7月1日起不得继续使用。   二、接通知后,各级国税部门须对库存的各类税收票证,做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 对旧版税票按报废处理。处理须按税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造册,专题上报 区局,待区局批准后销毁。   三、各地现存的1998年以后印制的各类税票(以字轨号区别)均属新版税票, 不在报废销毁之列。   四、国家税务总局印制“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仍继续使用。     五、对个别地区尚存的国地税分家前印制的各类已不使用税票(包括划归地税局 管理的税票),此次也一并清理;登记造册做报废处理。印花税票的处理销毁由区局 统一安排,时间另行通知。   六、新版税票启用前,请在当地国库备案,以确保税款安全、及时入库。   七、各地务必于1999年5月底以前,将1999下半年所需新版税票数量以 传真的形式上报区局票证管理处,以便安排印制。未报计划者,视同不领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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