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发票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发[1999]132号颁布时间:1999-12-29
1999年12月29日 新国税发[1999]13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发票结算(试行)办法》经全区票证管理业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发票结算(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税系统发票管理,完善发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我区国税系
统发票的印制、供应及资金运作,提高发票的印制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我区国税系统发票领、印、缴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类普通发票
及企业自印普通发票。
二、结算价格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自治区国税局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的票款结算价格由国家计委统一确定。
2、各地、州、市级国税局与自治区国税局的票款结算价格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
部门核定的统一价格,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确定。
3、地、州、市级国税局与各(县)市级国税局的票款结算价格参照自治区物价
部门核定的统一价格,由地州市国税局确定。
4、县(市)级国税局发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零售价格按自治
区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
(二)普通发票
l、发票定点印刷企业与自治区国税局票款的结算价格由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定点
印刷企业的印制质量、数量及适当的利润率统一确正。
2、各地、州、市级国税局与自治区国税局发票工本费的结算价格按自治区物价
部门核定的零售价格执行。
3、地、州、市级国税局与各县(市)级国税局票款结算价格,比照自治区物价
部门核定的价格由各地、州、市级国税局确定。
(三)企业自印普通发票
企业事业单位印制带有单位名称的发票,经严格审核,原则上年用量在1000
本以上(电脑版发票在10000份以上)的发票,其结算价格由自治区国税局根据
企业印制发票规格和印制数量等具体情况,比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同类型发票的
价格确定。
三、票款结算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自治区国税局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的票款结算按双方协议的时间和方法执
行。
2、各地、州、市国税局与自治区国税局的票款结算,采取不交款、不供应原则。
各地、州、市国税局到区局调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将前期所欠票款结清后方可领
购,否则,不予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3、县(市)国税局到地、州、市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将前期所欠
票款结清后方可领购,否则,不予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二)普通发票:
1、地、州、市国税局向区局领购普通发票时,须将前期所欠票款按全区统一结
算价结算后,方可领购,否则,不予办理领购手续。
2、各地、州、市国税局向县(市)国税局供应发票时,县(市)国税局须将前
期所欠票款按全区统一结算价结清后,方可领购,否则,不予办理领购手续。
3、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的票款结算,由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其安排印制的发票情况,
按全区统一出厂价与印刷企业结算。
(三)企业自印发票
企业印制带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其结算方法和时间为发票印制完成后,企业根据
自治区国税局确定的结算价格,将票款直接汇入发票印刷企业。
四、票款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l、专用发票票款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管理,自治区地、州、市、县级国税局分
级核算的原则。
2、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专用发票管理部门专人、专户
管理,做到帐帐、帐证、帐实相符。
3、各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票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原则。其支出主要
用于发票印制费用和发票库房建设、维修及仓储设施条件的改善,购置所需必要的交
通工具及通讯工具以及运送专用发票所需零星费用和专用发票管理人员的岗位津贴等,
不得挪作他用。
(二)普通发票及企业自印发票
1、自治区国税局将根据各地、州、市国税局上缴发票工本费结余款的50%返
还给地、州、市国税局。县(市)局上缴的发票工本费结余款返还比例由各地、州、
市国税局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返还款的50%。
2、各地、州、市、县级国税局的返还款,应作为发票周转金和一些必要的费用
开支,如:发票调拨发售过程中的运杂费、保管费、损耗及政策性换版作废费用和运
送发票所需的零星开支。
3、发票返还款应单独设帐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各级国税局要建立相应的
管理办法,加强检查和监督;区局也将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五、其它
(一)全区国税系统对发票实行集中印制和管理后,为确保印制计划的准确和降
低发票印制成本,各地、州、市国税局报送《发票印制计划》应及时准确,一般不予
补印,特殊原因可补印两次,但从第三次起每补印一次扣减发票返还款的10%。
(二)为加强自印发票企业的管理,降低发票成本,各地、州、市国税局对年度
用量在1000本以上(电脑发票在10000份以上)的企业单位方可准予印制带
单位名称的发票,并要严格审核,达不到以上数量的企业单位一律使用统一发票。
六、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票证管理处负责解释,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
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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