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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区国税系统发票价格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179号颁布时间:1999-06-08

       1999年6月8日 新国税办[1999]179号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国税系统发票价格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 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接本通知后,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及有关手续,严 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加价、提高收费标准。   二、新的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由区局统一印制发票的6个地、州、市局 以及由区局统一印制的票种,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新的收费标准与区局结算。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国税系统发票价格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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