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8日 新国税办[1999]179号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国税系统发票价格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
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接本通知后,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及有关手续,严
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加价、提高收费标准。
二、新的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由区局统一印制发票的6个地、州、市局
以及由区局统一印制的票种,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新的收费标准与区局结算。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国税系统发票价格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