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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票证使用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518号颁布时间:1999-12-06

     1999年12月6日 新国税办[1999]51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 743号)精神,现就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票证的使用问题明确 如下:   各储蓄机构代扣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后应于次月7日内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在向国库汇总缴款时,必须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缴款时以“个人所得税”科目 办理缴库。缴款书的“注册类型”栏填写“个体”,“预算科目级次”栏填写“中央 级”。   外籍个人缴纳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应由纳税人持 储蓄机构开具的载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额的利息结付清单,到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换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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