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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石河子国税局关于金税工程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1]403号颁布时间:2001-11-06

     2001年11月6日 新国税函[2001]403号    石河子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税工程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石国税办[2001]133号) 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30号)第一条第二项“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 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 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现明确如下:(一)对无法认证 的发票,税务机关当场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二)对认证不符中属于上述情况的, 仍按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稽核部门协查,对协查后属经济业务真实且确属销 货方填写错误的发票,由购货方税务机关依据稽查结果出具证明,由购货方连同取得 的抵扣联、发票联一并退还销货方。销货方以此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冲减销项税金的 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销货方将购货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抵扣联、发 票联一并作为冲减销项税金的依据,再开具内容正确的专用发票。上述认证不符的电 子信息及发票原件认证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转交稽查部门,不得删除、修改数据。   二、区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工作认真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明电[2001]50号)第二条“关于专用发票的认证问题”中第二 项中对认证不符发票的处理范围应以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 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规定的范围为准。此前有关 规定与总局《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不符的,应以总局国税函 [2001]730号为准。   三、对销项负数发票的开具,由于考虑到各地数据采集考核问题,在总局没有新 的规定之前,暂按区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工作认真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 明电[2001]50号]、《关于金税工程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函 [2001]259号)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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