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日 新国税函[2001]39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84号)转发给你们,
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及时与同级外贸主管部门联系,对外(工)贸改制企业进行一次清理,
凡符合办理退税登记的要及时补办手续。
二、改制后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凡不按总局规定程序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
缴款书”及“分割单”的出口退税业务,今后一律不予受理。
三、各地在执行中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区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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