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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

新国税函[2001]396号 颁布时间:2001-08-01

       2001年8月1日 新国税函[2001]39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84号)转发给你们, 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及时与同级外贸主管部门联系,对外(工)贸改制企业进行一次清理, 凡符合办理退税登记的要及时补办手续。   二、改制后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凡不按总局规定程序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 缴款书”及“分割单”的出口退税业务,今后一律不予受理。   三、各地在执行中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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