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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202号颁布时间:2001-07-03

     2001年7月3日 新国税函[2001]202号   为增强我国棉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决定 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时 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出口日期为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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