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1]265号颁布时间:2001-08-08

       2001年8月8日 新国税函[2001]26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55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债转股企业如何征收所得税问题,经国务院批准,我区有14家国有企业实 施了债转股,预计这项工作在2001年9月底结束(债转股企业名单附后)。请各 地国税部门密切关注债转股企业实施进展情况,债转股企业一经完成重新办理或变更 工商登记手续,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与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协调办理好企业移交 接管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