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160号颁布时间:2001-05-31
2001年5月31日 新国税函[2001]160号
接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关于在营业费用科目中列支住房公积金
的函》(工银新计财[2001]49号)。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经
审核,对工行新疆分行辖属各二级分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照当地房改办有关规
定的缴存率及执行日期,在税前据实扣除。
附件:工商银行新疆分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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