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占用费提取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1]288号
颁布时间:2001-08-30
2001年8月30日 新国税函[2001]288号
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固定资产占用费提取问题的请示》(塔地国税办[2001]324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各分行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占用费,不符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有关规定,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他企业提取的类似费用请参照上述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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