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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364号颁布时间:2001-10-22

     2001年10月22日 新国税函[2001]36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 税发[2001]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凡在《通知》规定范围内可以调整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企业,在适 用此项政策前,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中符合《通知》第一、二条的企业, 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符合《通知》第三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逐户建立《企业广告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台账》 (见附表),详细登记纳税人税前扣除及向下年度结转广告费用情况。 附表:企业广告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台账(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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