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2日 新国税函[2001]36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
税发[2001]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凡在《通知》规定范围内可以调整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企业,在适
用此项政策前,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中符合《通知》第一、二条的企业,
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符合《通知》第三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逐户建立《企业广告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台账》
(见附表),详细登记纳税人税前扣除及向下年度结转广告费用情况。
附表:企业广告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台账(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