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1]219号颁布时间:2001-07-11

     2001年7月11日 新国税函[2001]219号 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费可否税前 扣除的请示》(新克国税法字[2001]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九、五十条规定,经审核, 企业参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推出的《雇主责任保险》等十三类责任保险,“属于纳税 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因此,不得税 前扣除。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