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409号颁布时间:2001-11-08

     2001年11月8日 新国税函[2001]40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0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2001年,由新疆航空公司在乌鲁木齐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有:   (一)10个机场:喀什机场、塔城机场、且末机场、阿勒泰机场、和田机场、 库尔勒机场、阿克苏机场、库车机场、伊宁机场、乌鲁木齐机场   (二)4个营业部:北京营业部、上海营业部、西安营业部、广州营业部   (三)10个直属单位:飞行部、飞机维修工程部、运输部、通讯导航处、机场 保障部、候机楼管理处、培训中心、离退休人员管理处、汽车管理处、卫生处   二、新疆航空实业开发公司、广告公司、机场建设公司、航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及新疆航空公司所办的独立核算的非运输企业和非直接从事民航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