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3日 新国税函[2001]201号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418号),现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远集团所属新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远洋运输(集
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
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远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向所在地国
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
税务局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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