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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201号颁布时间:2001-07-03

     2001年7月3日 新国税函[2001]201号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418号),现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远集团所属新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远洋运输(集 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 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远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向所在地国 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 税务局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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