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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办法

新国税发[2002]151号颁布时间:2002-12-11

     2002年12月11日 新国税发[2002]151号   现将《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附件: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 有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税系统对有关部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予报送备查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涉税文件)是 指:   (一)县以上国税机关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或 纳税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县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国税机关征收管 理,需要国税机关执行的文件;   第四条 原文转发上级国税机关或上级国税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不 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县以上国税机关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涉税文件备查备案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 对国税机关单独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应当由制定的国税 机关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送备查备案;   对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制定的涉税文件应当由当地国税机关在接到之日起5日 内报送备查备案。   第七条 县以上国税机关单独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属本办法规定应予报送备 查备案的涉税文件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查备案。   县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制定的属本办法规定应予报送备查备案的涉税文件 均应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查备案。县(市)党委、政府、人大制定的上述涉税文件同时 报地、州、市国税机关备查备案。   第八条 上级国税机关的法制部门负责对备查备案的涉税文件进行审查。   第九条 对涉税文件进行审查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审查与实 地了解情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审查机关提出意见,通 知原报送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上级国税机关对备查备案的涉税文件,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变更了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的适用范围;   (三)是否超越权限制定税收政策。   第十一条 上级国税机关对备查备案的涉税文件进行审查或了解情况时,报送机关 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在限期内答复查询意见。   第十二条 当地国税机关在收到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制定的涉税文件后,发现有 与税法相抵触或超越权限制定税收政策的情况,应向发文机关提出书面更正建议,商 请发文机关解决,并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上级国税机关收到下级国税机关对有关涉税文件问题的请示,应当及时 予以答复,并将意见通知请示机关。如无权处理,报有权处理机关解决。   第十四条 原报送机关在收到上级机关意见后,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上 级机关。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涉税文件备查备案工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涉税文件备查备案工作纳入自治区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进行考 核。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国税局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局和所辖县市局制 定的和有关地方性涉税文件目录进行汇总,并将涉税文件备查备案情况上报自治区国 税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元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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