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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35号颁布时间:2002-01-15

     2002年1月15日 新国税函[2002]35号     为确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顺利推行,切实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担,国家计 委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 2819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地遵照执行。   该《通知》规定,新价格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以前年度各地库 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新的价格配售,各地不得自行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 零售价格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加价。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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