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51号颁布时间:2002-01-28

     2002年1月28日 新国税函[2002]51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 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从2002年1月1日起,各地在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要将代扣代收和代 征税款手续费支出纳入经费支出预算,严格按文件规定和格式(请各地在区局FTP 服务器/LOCAL/计财处目录下载)填制上报“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 不得扩大范围。2002年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请各地在2002年 2月5日前上报区局。电子文件请放在区局FTP服务器/CENTRE/计财处 /会统/手续费目录下,纸质表请加盖公章后报送区局计财处。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 算管理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