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新国税发[2002]85号颁布时间:2002-06-28

     2002年6月28日 新国税发[2002]85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基本建设管理有 关规定,结合近几年我区国税系统基建管理的实际情况,区局制定了《自治区国家税 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全区国税系统计财工作会议讨论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计划财 务处反映。   基本建设续建项目,比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同的基建项目在签订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时,其奖罚比例将视基建项目的 性质,在规定幅度内适当调整。 附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区国税局系统)基本建 设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规章制度,控制基建规模,压 缩基建开支,调整支出结构,将经费保障的重点转移到人员经费和征收管理支出上的 要求,结合近几年我区国税局系统基建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区国税局系统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区国税局系统新 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用房、职工住宅及旧楼改造、装修等项目。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及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 有关规定。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五条 为了提高建设投资水平,强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 制,改革传统的基建项目管理模式,各级国税局的基建项目在立项后必须设立项目法 人。   第六条 项目法人由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为了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 责任和权力,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决策、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负责 的制度。建立例会制度,以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项目法人定期通报工程情况,讨论 项目的重大事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项目组织形式及职责:   1.确定项目组织机构并配置相应人员,组成项目班子。人员配置要体现职能落 实,人员精干,满负荷工作的原则。   2.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有序地开展工作。   3.制定项目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进行目标分解,制定总体控制计划,并实 施控制,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4.及时准确地作出项目管理决策,严格管理,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   5.协调项目组织的内部及外部各方面的关系,并代表项目法人在授权范围内处 理有关事宜。   6.建立完善内部及外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工作高效率进行。   第三章 项目准备阶段   第八条 各地国税局新上基建项目,必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后上报区局审 批。   第九条 图纸的审批:   1.凡总投资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其施工图纸经区 局审批后,方可进行实施。   2.凡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其方案图及 初步设计图均经区局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区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3.凡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其方案及初 步设计图纸,由区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区局及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   4.施工图纸的设计系数控制在正负5%之内,即图纸总建筑面积应在下达基建 计划的正负5%之内,超出此范围的区局不予审批。   5.经区局审定的图纸,均留一份在区局备案。待工程竣工后,区局将按此图纸 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进行复查。凡擅自变更内容的,追究项目法人的责 任。   第十条 基建项目必须报区局审批,凡未经区局审批,擅自上项目的,按其项目投 资额,扣减单位正常经费。   第十一条 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区局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在批准立项后一年内,未 办理正式开工手续的,其立项批复自行废止。   第四章 项目实施阶段   第十二条 招投标管理:   1.基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自治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运行 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 式规避招标。   3.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有特殊原因的,报经区局批准,可以采取邀 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应当向五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5.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机构,必须是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信誉好,技术经济实力强的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建设监理管理:   1.基建项目必须实行监理。   2.工程监理限制在施工期间,策划、设计阶段一般不聘请监理单位。   3.一个项目原则上只选择一个监理单位,有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也可选择多个 监理单位,但不允许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设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5.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是社会信誉好、技术实力强,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的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管理:   1.凡国税系统的基建项目一律委托当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依法实 行监督管理。   2.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3.建设单位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 包。   4.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工程所用材料均需有合格证书。须经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签 字认可后方能使用。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单项工程完工,进行单项工程验 收;分期建设的工程进行分期验收;全面工程竣工,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凡未经验收 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保修。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各建设单位须和施工单位签订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保修范围为施工的全部内容。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下,其最低期 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器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其报告有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 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 估报告。评估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 通知书进行检查后,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检报告须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 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出具的认可文件。   9.有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 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小 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组织验收:   1.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和在工程建设各 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形成验收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6.不得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搬入使用。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报告: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区局和有关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 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竣工资料:   1.在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的同时,及时做好技术档案资料的整理。技术档案资料, 包括土建、安装及各种有关文件、合同和招投标书,设备性能、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   2.绘制竣工图,竣工图必须准确完整,符合归档要求,   特别是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一定要完善。竣工图纸除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外, 各单位一律自行归档一份。   3.竣工图具体要求:   (1)凡按图竣工没有变化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 即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过程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 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 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平面布置、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 在原施工图上修改或补充的,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责任方负责重新绘制。 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有关记录说明作为竣工图。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须依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按建设项目进行 核算,设置独立基建账户,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凡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的项目配备专职会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从严控制基建项目拨款比例,按工程形象进度拨款。在 项目竣工结算之前,各类工程要按合同价款至少保留终审前的10%,即建设单位支 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必须控制在合同价款的90%之内,基础超深和变更签证的 费用,预付工程款时不予考虑,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一并支付。对未按规定拨付款 项,比竣工审计核定数冒付,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追究项目法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对于已完工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单位, 不得再上新的基建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限期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基 本建设项目审计、财务决算审计。   第二十六条 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及时办理产权手续转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包括从筹划到竣工交付使用全 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即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等,除编制财务决算报表,还应编写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帐务处理情况;   3.资金使用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析、计算情况;   5.基建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章 项目审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基本建设投资额情况,凡投资额在150万元(含150万元) 以上的项目,由区局负责审计。其审计单位为中介机构的,由区局按政府采购办法选 定,一般以一年为期。其审计费用按确定的收费比率和计算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地、州级国税局负责审计,其审 计单位为中介机构的,也须按政府采购办法每年确定一次。   第三十条 各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送审之前,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审计事项协议,主 要内容包括:   1.审减额在送审额(不含中标价)5%(含5%)之内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 单位支付;   2.审减额在送审额5%以上不到10%的,其审计费用双方各付一半;   3.审减额超过送审额10%(含10%)之上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 支付;   4.凡区局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审计结束后,其审计报告书均报区局计财处备 案。   第八章 项目管理考核   第三十一条 建立基建项目管理考核制度,凡经区局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建设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与区局签订基建项目目标责任书(见附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 基本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项目法人对基建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法律、法规执行 情况,对投资、工期、质量、资料四项目标的控制情况。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