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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0]327号颁布时间:2000-06-16

     2000年6月16日 新国税办[2000]3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2号)和《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 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20号)及《关于中国平安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8]95号)等文件下发执行以来,部分地区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区局 予以明确。为统一政策,强化征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转属自2000年1月 1日起执行。   一、对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开办的与其他各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 保险相同的险种,其保费收入均可比照上述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二、各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由保险公司统一上报 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审核期间, 其保费收入可暂缓征收营业税。   三、对虽已列入免税范围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的险种,但保险公司并未 按规定返还本金的(健康类险种除外),其保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宜享受免 征照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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