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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9]091号颁布时间:1999-09-17

     1999年9月17日 新地税二字[1999]091号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新 政发[1998]78号)文有关乡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摘转并补充如下,请贯彻 执行。   一、按照国家规定并根据新疆实际,对乡镇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一)全区新办的乡镇工业企业从投产经营取得收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其它企业免征所得税二年;凡被国家和自治区确定为贫困县的新办乡镇企业免征所得 税五年。   (二)乡镇企业新建的独立核算的冷库、仓储业务收入免征所得税三年。   (三)乡镇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或处理利用其它企业产生的废水、废气、 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以及从企业和私人手中收购的废旧物资进行加工的产 品免征所得税五年,期满后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乡镇企业生产直接为农牧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复合肥、农药、农膜、兽药、 农牧机具(含零配件)、挽具以及生产为农牧民生活服务的如切面、粉条、酱醋、豆 制品、奶制品、简单加工农副产品和生产编织品等免征所得税五年。   (五)乡镇企业的生产性投资一律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县城以上(不合县城) 办的非生产性投资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办的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取得的收入,继 续免征所得税。   (七)乡镇企业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商业企业可按原值10%提取,工业企业 可按原值12%提取。   (八)乡镇企业用于辅助性开支(公益事业)、以工补农的费用,可按计税所得 额10%的税前列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农牧民(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职工和地方国有农、林、牧、渔场职工) 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三、乡镇企业所减免的各项税款,必须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的,当地税务部门有权停止其减免税款,并追回已减免的税 款。   四、本规定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五、凡涉及享受乡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都以此文件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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