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0]52号颁布时间:2000-01-18
2000年1月18日 新国税办[2000]52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9]847号)称“独立核算的县级供电企业趸售电,不改变电力产品的基
本性质,不存在加工和生产环节,税收上一直是按商业企业对待。由于《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规定商业
企业购进的货物只能在付款以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电力企业的影响较大,考虑到
电力产品的特殊性,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独立核算的县级供电
企业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其进项税额计算可比照工业企业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
扣时间的有关规定处理。”请转属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