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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区启用新版商业行业普通发票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0-03-01

     2000年3月1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性能,便于识别真伪普 通发票,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 税收漏洞,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在全区商业行业启用干式 复写纸印制的普通发票(不包括带单位名称发票、计算机发票)。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自治 区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在自治区范围内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 施的新版商业统一发票,旧版商业统一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0年6月30日,7 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是:   (一)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草绿色干式复写水印纸印刷,水印图案为菱形, 中间标有SW字样。   (二)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 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三)发票各联次(除最后一联)背后均涂有一层草绿色的一次性转移技术涂层, 并在发票第一联大写金额栏处背面涂有块状一次性转移技术的无色荧光油墨涂层,复 写后第二联字体有荧光反应,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套印“新疆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   二、凡自治区所辖内使用商业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 购领新版商业统一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转让发票。   四、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保管发票,严防丢失、 被盗。对需要缴销的旧版商业发票要清点造册,报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按照规定进 行销毁。   五、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国税机关应当为检 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商业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管理情况进行一 次检查和清理。凡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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