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报、审批实施办法
新国税发[1999]115号颁布时间:1999-11-09
1999年11月9日 新国税发[1999]115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
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
号,以下简称通知),促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执行该项优惠政策,推进我区经济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通知》,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通知》规定,可以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是指凡在我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减低税率(减按15%和
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即在除乌鲁木齐市,伊宁、塔城、博乐三个沿
边开放城市,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地区设立,从
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
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申报期限及所需报送资料
纳税人应在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
一款规定减免税期满后的下一个纳税年度的4月30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书面申请;至2000年1月1日尚处于《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间
的,自2000年1月1日起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
惠的纳税人,应在3000年4月30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纳
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请的,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长不
得超过一个月。
纳税人在申报同时,必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纳税人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影印件;
3.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本年和上一纳税年度已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逾期申报或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三、审批程序
(一)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在接到纳税人申请报告及报送的资料后,须在15
日内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初审,提出具体意见,报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
(二)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在接到初审报告后,须在15日内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在接到区局批复后,须在30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造成
少缴税款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汇、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做好贯彻执行《通知》的宣传工作,对符合条件可享受减
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统计,政策宣传必须到户。
六、各地国家税务局要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
限、金额,定期统计本地区的减免税情况,并在上报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中加以说明。
七、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
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八、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3)